索引號: | 11152128011619343N/202504-00006 | 組配分類: | 執(zhí)法案件公示 |
發(fā)布機構: | 旗交通運輸局 | 主題分類: | 綜合政務 / 其他 |
名稱: | 謝春梅駕駛蒙E3921G號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案 | 文號: | 鄂交罰2025010 |
成文日期: | 2025-04-28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5-04-28 |
依據《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(guī)定》第四十五條第(一)項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,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構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依據《內蒙古自治區(qū)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,當事人謝春梅初次違反規(guī)定,行為較輕決定給予當事人謝春梅處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