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引號: | 111521283185716046/202501-00020 | 組配分類: | 執(zhí)法案件公示 |
發(fā)布機構: | 旗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 | 主題分類: | 市場監(jiān)管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管 |
名稱: | 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托海鎮(zhèn)食里香砂鍋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經營案 | 文號: | 無 |
成文日期: | 2025-01-17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5-01-17 |
2024年11月22日鄂溫克族自治旗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收到內蒙古華測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報告,經抽樣檢驗:①砂鍋的檢驗報告(NO:A2**************4C),陰離子合成洗滌劑(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)項目不符合GB 14934-2016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(飲)具》的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
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托海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所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《檢驗報告》,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檢驗報告》,送達《檢驗報告》的同時執(zhí)法人員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,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。
執(zhí)法人員于2024年12月5日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,據當事人陳述及調查核實,餐具清洗人員清洗不規(guī)范導致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情況發(fā)生。
經查: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飲具提供就餐服務情況屬實,當事人對自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,并能夠積極配合調查。
上述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:
1.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復印件、《食品經營許可》復印件、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,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合法;
2.現場檢查筆錄,證明當事人餐具清洗情況;
3.詢問筆錄,證明當事人清洗餐具人員,清洗餐具流程及餐具消毒不徹底情況。
4.餐具消毒記錄復印件、洗潔精檢驗報告復印件,供貨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,進貨單據復印件,證明當事人使用合格產品對餐具進行消毒并記錄。
行政處罰告知情況:執(zhí)法人員于2025年1月9日對你(單位)的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。經營者沒有提出陳述、申辯意見。
本局認為:當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“餐具、飲具和盛放置接入口食品的容器,使用前應當洗凈、消毒,炊具、用具用后應當洗凈,保持清潔”;第五十六條第二款“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、飲具進行清洗消毒,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、飲具。”的規(guī)定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條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,直至吊銷許可證:(五)餐具、飲具和盛放置接入口食品的容器,使用前未經洗凈、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,或者餐飲服務設施、設備未按規(guī)定定期維護、清洗、校驗?!钡囊?guī)定。給予當事人警告,責令改正,要求當事人依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(guī)范》附錄中《推薦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》依法進行餐具消毒。作如下處罰:
1.警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