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引號: | 11152128011619466P/202311-00001 | 組配分類: | 執(zhí)法案件公示 |
發(fā)布機構: | 旗財政局 | 主題分類: | 綜合政務 / 其他 |
名稱: | 鄂溫克族自治旗韓春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(guī) | 文號: | 無 |
成文日期: | 2023-11-06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3-11-06 |
行政相對人名稱 |
韓春林 |
行政相對人類型 |
自然人 |
證件類型 |
身份證 |
證件號 |
1****************7 |
執(zhí)法主體名稱 |
鄂溫克族自治旗財政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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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名稱 |
韓春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(gu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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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書名稱 |
行政處罰決定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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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書文號 |
鄂財罰決字[2023]第(3)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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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款金額 |
4000.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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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決定日期 |
2023-10-3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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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類別 |
行政處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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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內容 |
1.給予行政警告處分; 2.處4000.00元罰款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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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的法律法規(guī) |
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十二條之規(guī)定“在政府采購活動中,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,必須回避。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,可以申請其回避。前款所稱相關人員,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,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,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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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事實 |
公民韓春林在參與鄂溫克族自治旗水利局2018年5月采購“十二五新增灌溉電井水資源論證報告”和2022年6月采購“2023-2024年‘一河一策’實施方案編制項目”兩個項目時,明知自己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,未主動提出回避,違反法規(guī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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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依據(jù)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58號)第七十條: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,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,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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