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引號: | 11152128011619212T/202308-00001 | 組配分類: | 執(zhí)法案件公示 |
發(fā)布機構: | 伊敏河鎮(zhèn) | 主題分類: | 其他 |
名稱: | 高*文私自采土案 | 文號: | 無 |
成文日期: | 2023-08-18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3-08-18 |
行政相對人名稱 |
高*文 |
行政相對人類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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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件類型 |
身份證 |
證件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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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(zhí)法主體名稱 |
鄂溫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鎮(zhèn)人民政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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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名稱 |
高*文私自采土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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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書名稱 |
鄂溫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鎮(zhèn)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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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書文號 |
鄂伊罰決字〔2023〕第1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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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款金額 |
30672元(分期繳納:第一期罰款于2023年7月14日繳納,第二期于2023年8月20日前繳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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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決定日期 |
2023年6月3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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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類別 |
罰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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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罰內容 |
恢復植被,沒收違法所得(255.6立方米×60元=15336元),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。(違法所得15336元) | ||
違反的法律法規(guī) |
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》第五十條“在草原上從事采土、采砂、采石等作業(yè)活動,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;開采礦產資源的,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(xù)。經批準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,應當在規(guī)定的時間、區(qū)域內,按照準許的采挖方式作業(yè),并采取保護草原植被的措施。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,還應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?!敝?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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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事實 |
當事人未經批準私自采土255.6立方米。 | ||
處罰依據 |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》第六十八條:“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(guī)定的時間、區(qū)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、采砂、采石等活動的,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恢復植被,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的,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;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?!敝?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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